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地方作出规定的事项;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规定的事项;
  (三)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立法权以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五)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对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作出规定的地方性法规,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六条 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立法权以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自治区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属于本市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第七条 自治区、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一)国家法律明确授权可以变通规定的事项;
  (二)根据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具体实施性规定或者变通、补充规定的事项;
  (三)根据民族自治地方实际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三章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简称法规案,下同),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九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条 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