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属于社会中介组织,不得隶属于任何行政管理和监督部门。
第十三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需要委托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招标人委托时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并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也不得擅自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有关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邀请函。包括招标人名称、招标项目名称及简介、招标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及地点、获得招标文件的方法等;
(二)投标须知。包括对招标文件的说明及对投标人和投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定标的基本原则及方法;
(三)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清单、技术要求及图纸和采用的技术规范;
(四)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五)主要合同条款。包括价款支付方式、工程交付条件、验收标准以及违约责任等;
(六)投标书的格式。包括资格文件等;
(七)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
(八)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规范、规程的要求和行业惯例,不得有针对某一潜在投标人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可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的条件应当在发售招标文件前的资格审查公告中载明,资格后审的条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已取得的各项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经营商品或承包工程许可证及单位简介;
(二)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财务状况、经历及过去履行类似合同的情况和能力;
(三)文件中要求其从事相关活动应有的设备、条件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