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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4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7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2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修改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2号)


  《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已由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12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2000年12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经营及其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其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下列户外商业广告:
  (一)利用户外广告设施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彩旗、条幅在户外发布的广告;
  (三)利用墙体发布的广告;
  (四)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发布的广告;
  (五)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发布的广告;
  (六)在户外发布的其他广告。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户外专为发布广告而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版装置、橱窗、广告架等物质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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