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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十五条 省政府应当把必须纳入预算的预算外资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对暂时不能纳入统一预算的应当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按有关法规进行管理,并按预算年度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省财政部门在向省人大财经委员会提交省级决算草案的同时,应当提交按省级各预算部门、单位分类的省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表及使用管理情况的报告。
  省政府在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时,应当包括省级预算外资金决算以及使用管理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令纠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对有关部门、单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如实编报预算草案、决算草案,弄虚作假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时限和内容报送或提交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变更方案草案、审计工作报告,以及相关资料的;
  (三)违反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预算变更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四)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变更预算或者擅自挪用预算资金的;
  (五)不依法征收或者上缴预算收入的;
  (六)将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不纳入预算管理,或者不按规定管理使用预算外资金的; 
  (七)对审计报告提出的突出问题不予纠正的;
  (八)不按规定或者不如实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情况、报送备案事项的;
  (九)妨碍省人大常委会监督预算执行工作的;
  (十)不及时研究处理并答复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质询的;
  (十一)对检举、揭发和控告违反预算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打击报复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对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责令其依法予以纠正;建议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属于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撤销其职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对全省总预算的审查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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