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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省级和省级各预算部门、单位预算的主要科目,如果有决算数与预算数相差较大的,应当在决算草案报告中作出说明。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部门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的二十日前,向省人大财经委员会提交省级决算草案和完整的决算报表,由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和有关检查、专题调查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是否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变更预算;
  (三)预算收支完成情况,内容是否完整,各项数据是否真实、准确;
  (四)重点支出完成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五)上级专项拨款、补助款项和超收收入的使用管理情况;
  (六)预备费使用情况。
  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审查结果的报告。
  第三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省政府提交的省级决算草案报告,并结合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对决算草案进行审查,作出相应决议。
  第三十一条 省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决算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批复省级各预算部门、单位的决算,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省级决算之前,应当先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三十三条 省政府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省级决算的三十日前,责成省审计部门向省人大财经委员会提交对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并如实提交有关情况和资料。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预算收支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二)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评价;
  (三)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
  (四)对审计出的问题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第三十四条 省政府应当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及其作出的相关决议,制定整改措施,对违法违纪问题,应当依法纠正或者作出处理,并在第四季度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纠正情况和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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