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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二)组织预算收入情况;
  (三)预算批复和支出拨付情况;
  (四)接受上级专项拨款的安排使用情况;
  (五)对下级财政返还和转移支付情况;
  (六)预备费和上年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七)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八)省级各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九)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
  (十)省级财政借贷和偿还外债的情况;
  (十一)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省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按月向省人大财经委员会报送预算收支和税收征收进度报表等资料,按季报告预算执行和税收完成情况;其他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省人大财经委员会提交有关经济、金融、统计等综合性统计报表以及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省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省政府制定的关于预算方面的规章、决定和命令;
  (二)省级预算与各市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各市向省上解收入、省对下级返还或者体制补助的具体办法;
  (三)上报国家的预算收支总表和批复的省级一级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收支表;
  (四)省对下级转移支付表;
  (五)省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报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省人大常委会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省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省政府对省级预算中重要的或者社会普遍关注的专项资金的收支和管理使用情况,应当每年至少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必要时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二十条 在省级预算执行中,需要动用超预算收入追加支出时,省政府应当编制超预算收入使用方案,由省财政部门向省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情况。
  省政府在决算报告中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超预算收入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省级预算因特殊情况必须变更时,省政府应当编制预算变更方案草案,并及时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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