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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条 对预算的审查监督,遵循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
  第五条 省政府应当贯彻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的决议,并组织预算的执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省级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六条 省政府应当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实行部门预算;合理确定公共支出范围,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增强社会保障能力;健全、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强化财政的宏观调控功能,促进全省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地区经济的协调发展。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行为,有权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或者省审计、监察部门以及司法部门检举、揭发和控告。检举、揭发和控告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和审查

  第八条 省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建立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科学预测的基础上;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九条 省级各预算部门、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省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部门、单位的预算草案编制工作。省级预算初步方案应当在财政年度开始前全部编制完毕。
  第十条 省财政部门在省级预算编制过程中,应当及时向省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一个月前,将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省级预算的初步方案提交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预算编制依据及有关说明;
  (二)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预算收支总表和省级政府基金预算表。其中,对个别重要的或者社会普遍关注的预算收支,应当延列到项;
  (三)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类别表和预算在一千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表;
  (四)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表;
  (五)按类别划分的省级财政返还和对下补助支出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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