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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0号)


  《山东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已于2000年12月22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2月22日

            山东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000年12月22日山东省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发挥预算在发展国民经济,促进社会进步,改善人民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监督省级预算的执行;审查、批准省级预算的变更方案;审查、批准省级决算;撤销省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对省级预算初步方案、草案、省级预算变更方案草案、省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协助省人大常委员监督预算的执行,办理预算审批监督方面的其他具体工作。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负责编制省级预算、决算草案;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级预算变更方案、决算及预算的执行情况,提出对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省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省级各预算部门、单位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做到从预算编制、预算下达、资金拨付到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
  省审计部门负责对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省级各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决算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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