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3号)


  《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已于2000年12月22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2月22日

              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
        (2000年12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鲁战略,积极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初等、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及职业培训。
  第三条 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
  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职业教育,加强对职业教育的领导,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配置和优化教育资源,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制定相应措施,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发展职业教育事业,保障职业教育按照适当比例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发展职业教育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制定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和计划,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为受教育者接受职业教育,创造和提供必要条件。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