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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无公害瓜果菜保护管理规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8号)


  《海南省无公害瓜果菜保护管理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1年1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月16日

           海南省无公害瓜果菜保护管理规定
       (2001年1月11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无公害瓜果菜产业发展,加强无公害瓜果菜质量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无公害瓜果菜生产、销售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无公害瓜果菜,是指按照本省无公害瓜果菜地方标准和技术要求生产,产品中农药、重金属、硝酸盐等对人体有害物质残留量均符合规定标准,安全卫生、品质优良的瓜果菜产品。
  第三条 省、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公害瓜果菜保护管理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所属农村环保能源机构负责无公害瓜果菜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无公害瓜果菜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省无公害瓜果菜产地环境质量标准、无公害瓜果菜产品质量标准、无公害瓜果菜生产技术规程等地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发布,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无公害瓜果菜发展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扶持无公害瓜果菜的科研开发、生产基地建设、产品运销和出口创汇,并奖励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自然条件、土地利用规划和农产品特点,规划、建立具有一定规模的无公害瓜果菜生产示范基地,带动无公害瓜果菜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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