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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五条 各专业管理部门及综合验收专家组有关工作人员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及工作纪律,客观、公正、高效地做好验收工作,严禁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行为,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办理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预登记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将未经综合验收的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单位进行验收,并视情节轻重对建设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并处以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将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交付使用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在项目通过竣工综合验收前将属于预售扣减准售面积部分的房屋进行销售的,市房地产登记交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屋预购登记、确权及《房地产权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其已预售的商品住宅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未售房屋不得继续销售。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将未经综合验收或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并已收取物业管理费用的,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已收取的物业管理费用,并根据物价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造成购房者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规划、建设、消防、物价等行政管理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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