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验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已经各专业管理部门单项验收合格;
(二)验收范围内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垃圾已全部清除;
(三)验收范围内配套建设的供电、供水、供气、消防、电信、邮政、有线电视、道路、排污以及园林绿化等各项公共设施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并落实了维护措施;
(四)建设单位已按照规定缴纳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移交用于公共服务的管理用房及公共用房;
(五)各项批准文件及竣工图纸、资料齐全。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建设单位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综合验收申请报告;
(二)立项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四)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六)建设工程监理报告;
(七)《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管理手册》;
(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三条 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各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单项验收申请。各专业管理部门自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单项验收申请及所需资料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单项验收。评定合格的在《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管理手册》的相关栏目加具单项验收评定意见,不合格的责成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二)单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资料;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报告及所需资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专家组进行竣工综合验收;
(四)验收专家组通过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察看现场,对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完成的各项工程建设指标进行综合评审,提出综合验收评定意见;
(五)评定合格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珠海市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评定不合格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十四条 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可将该项目移交物业管理单位管理。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必须按《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规定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