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商品住宅竣工后必须经综合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必须将综合验收合格作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在商品房屋销(预)售合同中予以注明,并在交付使用时向购房者出示《珠海市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建设单位在各新闻媒体发布的商品房屋销(预)售广告,必须标注“珠海市消费者委员会忠告购房者:新建商品住宅必须通过竣工综合验收方可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字样。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时,由市房地产登记交易管理部门按所申请预售面积的15%扣减准售面积,并在预售许可证上予以注明。预售扣减面积必须在该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售。
第八条 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实行预登记制度及《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管理手册》制度。
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商品住宅第一栋房屋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预登记,领取《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管理手册》。
第九条 用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可申请分期竣工综合验收。申请分期竣工综合验收的,建设单位须在办理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预登记时提交分期建设的图纸及文件。
第十条 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除经批准停建、缓建的项目外,各项工程均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全部建成并符合各有关专业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
(二)规划、建设(含市政、园林绿化、环卫、路灯)、供电、供水、供气、消防、电信、邮政、有线电视、环保、人防等各专业管理部门已在《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管理手册》有关栏目加具单项验收合格评定意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已加具建筑工程竣工质量备案意见;
(三)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的施工机具、构件、建筑垃圾已全部清除;
(四)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不存在违章建筑及应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管线;
(五)建设单位已按照规定缴纳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移交用于公共服务的管理用房及公共用房;
(六)各项批准文件及竣工图纸、资料齐全。
第十一条 分期竣工综合验收的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