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期满,或者物业管理公司违反《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解聘物业管理公司,重新聘用物业管理公司。
第十九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纠纷,由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和香洲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调解。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的,由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市城区范围以外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2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过去颁发的有关物业管理收费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住宅小区物业分级参考标准》
附: 住宅小区物业分级参考标准
一、多层住宅:
一级:
1.小区布局合理,设计档次高、质量好,整体环境优美舒适,绿地覆盖率达到30%以上,有较大规模的园林小景,绿化物修剪整齐美观,维护管理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维护良好。道路平整顺畅,水、电、消防设施先进,保障及时、有效。
3.有住户活动会所,有充足良好的各种文化娱乐、体育等社区文化活动场所和商业等生活服务设施,并能经常开展各种文体活动。
4.实行封闭式管理,配备先进保安设备和监控报警系统,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区内治安秩序良好。
5.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每天清扫、保洁,楼内大堂洁净无灰尘,区内无卫生死角、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下水道、沙井、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
6.管理人员素质高,文明礼貌,服务周到。
二级:
1.小区内绿地覆盖率达到25%以上,园林绿化维护管理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维护良好。道路平整顺畅,水、电、消防设施保障有效。
3.有较好的社区活动场所,并能开展文体活动。
4.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保护小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