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28号)
《珠海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已经二000年九月十五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一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方旋
二00一年一月十七日
珠海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维护物业管理公司及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
珠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具有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的资质、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而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公司接受业主的委托,对其物业、绿化、卫生、道路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管理、维护、修缮、整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城区,是指香洲区行政区域范围。
第三条 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香洲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加强对本市城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与业主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鼓励物业管理公司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防止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一)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参照《住宅小区物业分级参考标准》和政府指导价约定或由双方协商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由香洲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组织招标投标确定。
(二)物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公司在政府指导价标准上下20%的幅度内提出,经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