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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五)与物业管理费用相符的服务;
  (六)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四)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维修基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二)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三)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
  (六)决定有关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百分之三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接到提议后十五日内应当就所提议题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的投票权数,普通住宅房屋实行一户一票;其他物业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具体计算规则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召开业主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
  业主大会决定事项,应当以出席业主大会的业主的投票权数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对业主大会负责。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拟定业主公约草案、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及其修订草案并报业主大会通过;
  (三)经业主大会批准,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经业主大会对合同条款审查同意后,负责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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