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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意见

  (十)鼓励有实力的私营企业到境外投资和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私营企业申办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根据国发[1997]37号文和海关总署署税[1997]1062号文,享受国有企业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政策。符合申请进出口经营权条件的私营企业直接向市贸发局申请批准进出口经营权。符合设立保税工厂和保税仓库条件的私营企业,可向海关申请批准设立保税工厂、保税仓库,拓展保税业务。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私营企业,自批准之日起,出口的货物按现行有关出口退税规定办理退税。
  (十一)鼓励私营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生产经营高科技产品。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私营企业,享受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修订)》(深府[1999]171号文)所规定的优惠政策。
  (十二)私营企业在申报政府计划科研项目和国家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和奖励、申请科技三项经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方面,享受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
  三、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十三)对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自觉依法纳税且工商年检合格的私营企业给予人才政策扶持,可由市、区人才、劳务服务机构负责代理到人事、劳动部门办理招调干、招调工手续。高科技私营企业业主和员工的入户,按市政府10号令《深圳经济特区民办科技企业管理规定》执行。
  (十四)进一步简化私营企业人员的出国和赴港澳手续。对出口创汇私营企业,公安机关比照对国有企业的规定,给有关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为其往返提供方便。
  (十五)完善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对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下岗分流人员,个人继续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十六)依法保护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切实减轻个体、私营企业的负担。对没有法律规定和未经国家、省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干扰个体、私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坚决制止借管理之名,搞行业限制和行业垄断。个体户、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管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收缴和吊销。
  四、切实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组织和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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