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意见
(2000年12月31日)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以来,我市个体、私营经济获得了较大发展,为两个文明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个体、私营经济已成为我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市个体、私营经济仍然存在规模小、档次低、对外发展能力弱、所受限制较多等问题。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的精神,为加快我市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提高个体、私营经济的质量,并使之上规模、上水平,向科技型、外向型发展,现就加快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个体、私营经济登记政策
(一)取消对个体户、私营企业投资者户籍所在地所作的限制规定,境内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民均可来深投资兴办私营企业、个体户。
(二)取消个体户、私营企业投资者申请登记需提交就业状况证明的限制。
(三)放宽经营范围。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以外的行业和商品,个体户、私营企业均可经营。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前置审批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
(四)自然人可以作为发起人,申办股份有限公司。
(五)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要求的房屋可用作经营场地。
二、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向科技型、外向型、规模化发展
(六)鼓励私营企业组建集团公司,放宽私营集团公司的组建标准。符合下列条件的私营企业可申请组建集团公司:1.核心企业的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并有5家以上控股子公司;2.核心企业和控股企业注册资本总和在10000万元以上;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七)引导、鼓励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和股票上市。
(八)鼓励私营企业采用参股、购买、兼并、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造,允许私营经济成份占控股权。私营企业租赁、承包国有亏损企业5年以上的,在经营期内,可享受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国有企业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
(九)鼓励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和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吸纳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下岗员工和失业人员。根据中发[1998]10号、粤发[1998]11号和粤府[1997]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新办私营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员工和失业人员达到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安置下岗员工和失业人员达到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安置下岗员工和失业人员达到企业从业人员总数2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其税收的减免可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予以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