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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2000修正)

  (五)《深圳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规定的应报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六)本级财政年度决算和预算的部分变更;
  (七)预算安排的教育、科技、社会保障资金的调减方案;
  (八)计划预算的预安排方案;
  (九)本级财政超收部分的使用安排;
  (十)城市次区域规划。
  第六条 讨论决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规划。
  讨论、决定涉及人口、环境、资源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第七条 讨论市人民政府土地开发基金、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基金年度收支及使用情况的报告,并可视讨论的情况作出决定。
  第八条 讨论城市总体规划草案。
  第九条 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改革、变更其组成部门的方案;
  讨论市人民政府派出的行政机关及有关区一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更名的方案。
  第十条 讨论市人大选举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公职人员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事故的处理情况和建议,并可视讨论的情况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讨论、决定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做出的不适当的决议;
  讨论、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依法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纠正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的重大案件。
  第十二条 讨论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讨论市人大常委会受理的公民控告、申诉的重大案件的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并可视讨论的情况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讨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报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讨论并批准与外国缔结友好城市的协议。
  第十五条 讨论并确定市徽、市树、市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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