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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私营企业工会条例[失效]

  私营企业设监事会的,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工会组织职工依法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私营企业解除、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私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集体合同、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企业应当尊重工会意见,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私营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企业工会应当要求企业予以解决并向上级工会报告;对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应当要求企业进行及时有效处理,并组织职工撤离现场。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参加对职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与健康问题的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私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劳动工时制度。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延长工作时间的期限和报酬,按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督促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十一条 私营企业工会发现企业拖欠、克扣职工工资和奖金、扣留职工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强迫职工交纳抵押金以及对职工搜身、侮辱人格、体罚、限制人身自由、殴打等违法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劳动、公安等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受害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尊重企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搞好生产和经营管理,共谋企业的发展。
  私营企业职工发生停工、怠工时,工会应当同企业方或者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合理要求,及时恢复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
  第二十三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职业道德教育,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四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安全生产和技术革新活动,组织职工参加培训,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职工职业技能和素质,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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