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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私营企业工会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9月3日 实施日期:2002年10月1日)废止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2号)


  《浙江省私营企业工会条例》已于2000年12月28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28日

             浙江省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2000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明确私营企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稳定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私营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私营企业。
  第三条 私营企业工会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是本企业职工利益的代表。
  第四条 私营企业的职工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上级工会有权派员到私营企业宣传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
  第五条 私营企业应当在开业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私营企业应当支持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尊重职工和工会的合法权益,为工会开展活动提供办公用房和设施等必要的条件。
  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督促私营企业组建工会。
  第六条 私营企业有职工二十五人以上的,一般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按照区域或者行业组成联合基层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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