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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9号)


  《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已于2000年12月28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28日

            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2000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政府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者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预算外资金的范围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
  (四)经国家批准发行彩票募集的基金;
  (五)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资金;
  (六)主管部门按规定或者经批准从所属单位集中的资金;
  (七)其他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实行政府调控、财政管理、量入为出、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预算外资金的结余,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统筹的专项资金外,可统筹调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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