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三号)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0年12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2月15日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2000年12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纪活动,促进经纪业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经纪人,是指依法取得经纪执业证书,并在经纪组织中从事经纪活动的执业人员(以下简称执业经纪人)和依法设立的具有经纪活动资格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经纪组织)。
  本条例所称的经纪活动,是指接受委托人委托,为促成他人交易提供居间、行纪、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纪活动的执业经纪人、经纪组织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从事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经纪人依法从事经纪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负责执业经纪人和经纪组织的登记注册,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执业经纪人、经纪组织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上海市执业经纪人协会(以下简称市执业经纪人协会)的工作。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执业经纪人、经纪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执业经纪人、经纪组织的规划、协调、指导等管理工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