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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标底以户外广告媒体所处位置的空间资源及广告效应、占地费用、制作成本等为基本依据,由招标人编制,并经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本市户外广告经营资格的广告公司。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户。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四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织部分。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媒体的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基本程序:
  (一)由招标人按照批准的招标方式发出招标公告;
  (二)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解答有关问题、组织踏勘现场;
  (三)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接收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
  (四)开标;
  (五)需要时进行评标;
  (六)确定中标人;
  (七)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同招标人签订户外广告媒体设置使用权合同。
  第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
  第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十八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无论中标与否,均按规定进行封存处理,不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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