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改,新法规名称为《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3月24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1日)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京政管字〔2000〕2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管委(建委)、城管监察大队、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
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北京市政府令1998年第18号),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经北京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办法》予以公布。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20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使用和经营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范围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长安街及其延长线(首钢总公司东门至通州镇东关大桥)、迎宾线、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首都机场、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地区、北京站、北京西站、亚运村、首都体育馆、北京工人体育场(馆)、粤林匹克体育中心以及首都机场路、京昌高速路、京通快速路、京沈高速路北京段、京津塘高速路北京段、京石高速路北京段、京开高速路北京段等道路和地区范围及市负责审批的媒体范围。
由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审批的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地区范围,由区、县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