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并拥有独立的网站域名。
第七条 市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登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八条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信息网络机构经核准可以开展以下人才信息网络市场服务业务;
(一)收集、发布人才供求信息;
(二)开展人才流动咨询服务;
(三)为用人单位和求职人才提供招聘应聘服务;
(四)开展人才素质测评、智力开发服务;
(五)人才培训服务;
(六)开展人事人才论坛;
(七)发布人事人才政策及其动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人才服务业务。
第九条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在取得《登记证》后,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电子备案登记标识上公布《登记证》编号标识和有关登记事项。
第十条 利用计算机公众信息网络发布人事人才信息,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进行审查;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抄袭、剽窃、盗用、复制其它网站自行制作(设计)的页面和发布的人事人才信息。
第十一条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人才信息网络市场服务,可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本市鼓励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合法吸引、使用境内外风险资金,发展首都人才信息网络市场。
第十二条 取得《登记证》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终止人才信息网络市场服务活动的,应及时向市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登记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撤消其电子标识上公布的《登记证》编号标识及其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无《许可证》的信息网络机构发布人才招聘洽谈会和人才招聘启事,应当按照
《条例》及本市有关规定,提供人才招聘洽谈会的主办单位和招聘单位经市人事局批准的文件;未经批准的人才招聘洽谈会和人才招聘活动,不得为其发布启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