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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才信息网络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才信息网络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12月18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才信息网络市场主体的行为,保护人才信息网络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信息网络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暂行办法》和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计算机公众信息网络向上网用户提供人才市场中介服务和其它人事人才服务的活动以及相应的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是本市人才信息网络市场的主管部门。
  区、县人事局依照《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信息网络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和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经营者主体资格注册、网站备案登记及经营行为和网络信息服务的资质、网络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已取得《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人才信息网络市场服务活动,应向市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备案登记,领取《北京市人才信息网络市场服务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无《许可证》的信息网络机构,开展或兼营人才信息网络市场服务业务(代理已取得《许可证》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发布人才招聘应聘信息的除外),须依照有关规定申办《许可证》和《登记证》。
  未取得《许可证》和《登记证》的各类信息网络机构,不得从事或兼营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性业务。
  第六条 申办《登记证》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从事人才信息网络服务活动的能力和相关技术条件;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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