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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一)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督促、检查已婚育龄人员落实节育措施并与其建立联系制度;
  (三)按照有关规定对外出的育龄人口办理婚育证明。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惩情况等;
  (四)按照有关规定为外出的已婚妇女审批《生育证》。
  第十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是:
  (一)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已婚育龄人员的婚育证明,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妇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三)定期查验已婚育龄人员的《生育证》,并建立登记制度;
  (四)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协调落实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措施;
  (五)向上级计划生育部门反馈流动人口生育情况。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在我区生育子女的,应当持有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据的《生育证》。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应当到现居住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交验婚育证明或《生育证》,经查验签章后,方可申请暂住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对无婚育证明或证明不完备的,应当限期补办。
  第十三条 公安、工商、卫生、劳动等有关部门在审批暂住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外来人员就业证时,应当审查流动人口持有的婚育证明或《生育证》。对没有经计划生育部门查验或签章的,不予批准。
  第十四条 用工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所招用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现居住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房主,有责任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已婚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发现有计划外怀孕或生育的情况,应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计划生育部门。

第三章 节育

  第十六条 节育手术应当到具备条件的医疗、妇幼保健单位,由经过专门培训的卫生技术人员施行。手术人员应当执行《节育手术常规》,确保已婚育龄人员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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