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案内容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四)提案书写应规范,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纸,做到一事一案,字迹工整。
(五)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应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规定提案统计截止日期。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 提案委员会对提案者提出的提案,按照第三章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不符合提案基本要求的不予立案。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由大会提案组提出初审意见,经提案委员会审定;闭会期间的提案,由提案处提出初审意见,经提案委员会主任或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定。
第十五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经审查不予立案的,作为意见送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并通知提案者。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提请主席会议审定,作为政协建议案,送中共四川省委或四川省人民政府研究办理。
第十七条 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交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八条 提案的办理是指承办提案的中共四川省委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对提案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研究处理,作出书面答复。承办单位应当认真做好提案的办理工作,保证提案的办理质量。对提案办理的基本要求是:
(一)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并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加盖公章。
(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告主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