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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四川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2000修订)

  第六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进行检查和督促,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落实。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向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反映重要信息。
  (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八)加强与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和配合,共同搞好提案办理工作;加强与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和协作,发挥政协的整体作用。
  (九)加强与基层政协提案工作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
  (十)对于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提案,对于办理提案认真负责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和个人,提案委员会可报请主席会议审定,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
  第七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上报或者发出的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并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八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省政协办公厅提案处。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条 下列人员和单位可以提出提案:
  (一)政协四川省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三)政协四川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一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选题应当围绕国家大政方针、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地方重要事务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等方面提出。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国家明令禁止的,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或者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属于学术研讨的,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不应当作为提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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