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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三)符合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在推荐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组织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与证明材料,并提出奖励类别、等级的建议。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接到推荐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对奖励候选人或组织进行评议并做出获奖名单、奖励类别及等级的决议。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审核后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告后30天内为异议期,无异议者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每年度评审工作结束后,市人民政府举行天津市科学技术奖颁奖仪式,颁发证书、奖金、奖牌。
  天津市科技重大成就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颁发证书和奖金;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二十三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第二十四条 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二十五条 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天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取得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费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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