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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前款奖项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第十条 天津市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一条 天津市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做出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下列个人、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推广实施已有科技成果中,做出技术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前款第(四)项仅授予组织。
  第十三条 天津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与本市的个人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市的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市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十四条 天津市科技重大成就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十五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评审程序包括推荐、审查、评议、批准等。
  第十六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组织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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