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组织开展风险投资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设立天津市风险投资资金
天津市风险投资资金是引导和推动我市风险投资事业起步的“种子”资金,主要发挥示范作用,用于扶持风险投资机构及风险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建立和发展,培育我市风险投资体系。计划投入5亿元,2000年投入1亿元,由市财政局、市科委筹集。其余4亿元分年度安排。
五、积极培育风险投资主体
在国有投资机构基础上进行资本重组,由各国有投资公司、机构投资者、民间组织和个人等共同出资,建立天津市骨干风险投资公司,并以此带动一批风险投资公司,以形成我市风险投资主体。
六、建立风险投资撤出机制
(一)遵循资本运作的客观规律,积极利用现有资源和渠道,鼓励采用公开上市、企业购并、股份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撤出方式,为风险投资提供通畅的撤出渠道。
(二)建立天津技术产权交易机构,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技术产权交易和项目融资的服务场所。
七、完善风险投资中介服务体系
大力培育风险投资中介服务机构,推动设立风险投资的综合性或专业性的咨询评估、投资顾问、投资管理、技术经纪机构和成果转化服务中心、高科技企业上市咨询服务中心等,构筑我市风险投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其在咨询、评估和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八、制定鼓励和引导风险投资活动的有关政策和办法
为推动我市风险投资机制的建立,根据国家相继出台的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一)研究制定鼓励风险投资发展的有关财税、工商、金融政策。
(二)制定建立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的申请、审批、管理等具体实施办法。
(三)制定和完善风险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扶持政策。
(四)根据国家证监会关于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板块及境外创业板上市的有关办法,制定我市的相关政策。
(五)鼓励创业孵化器等创业服务机构从事风险投资活动,完善创业孵化体系的有关办法。
九、我市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的近期目标
经过1至2年时间,有关风险投资机构、管理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成功启动,各类机构相互配合,在我市初步形成较为健全的风险投资体系。有关风险投资的财政、税收、工商、金融、投资管理等优惠政策相继出台,形成一个良好的投资软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