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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等8部门关于积极推动我市建立风险投资机制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等8部门关于
 积极推动我市建立风险投资机制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0〕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科委、市计委、市经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国税局、证监会天津证管办、市工商局等8部门《关于积极推动我市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00年9月29日
         关于积极推动我市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意见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5号)文件精神,引导和规范我市风险投资活动,逐步建立和健全风险投资机制,推动风险投资事业健康发展,现就我市建立风险投资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建立风险投资机制意义的认识
  风险投资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推进器”,又被称为经济增长的“发动机”。发达国家风险投资发展的成功经验已经证明,建立有效的风险投资机制是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高国家竞争力的必然选择。近年来,风险投资在各国政府的政策鼓励下迅速发展,已成为国际竞争的热点。
  建立风险投资机制对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高地区竞争实力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九五”以来,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有了长足发展,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不断提高。但是,高新技术产业整体规模小、产业化程度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少的状况仍未根本改变。因此,在当前国际国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建立一个合理、规范、有效的风险投资机制,是加速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二、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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