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可按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其转让技术,比照国内科研机构免征营业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参与国内产、学、研合作,并可参与政府科研计划的招投标。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士向本市转让技术,可持本市技术转让合同登记证明,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免征营业税。
鼓励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聘用外籍专家,其薪金可列支成本。
12.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孵化基地,属孵化项目缴纳的各项税收的地方收入部门,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以加快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孵化基地的建设。
13.对中央各部委、外省市和海外留学生以及国外专家带高新技术成果来沪实施转化的项目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经认定后,可优先享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其产品在政府采购中,可获得同等优先待遇。
外省市来沪从事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化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经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推荐,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本市,并免交城市建设费。
14.提倡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兼职办科技企业,兼职从事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工作,所在单位应继续为科技人员从事应用研究开发提供科研实验条件。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离岗办科技企业或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允许保留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关系。
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或离岗办科技企业、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应遵守与原单位的约定,保守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使用原单位或他人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应与原单位或他人签订许可或转让协议。
15.申报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凡具备专利条件,适宜用专利加以保护的,应及时申请专利。对本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市知识产权局资助部分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维持费。
16.市政府组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本市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作出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经营人员、管理人员以及中介服务组织工作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中业绩突出者,可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