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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2000修订)[失效]

  对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政府优先将其列入市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在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方面给予扶持。
  3.鼓励境内外各类资本包括民间资本建立创业投资机构。经批准成立的创业投资公司,可运用其全额资本金进行投资。
  在本市注册的创业投资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在本市注册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在本市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其投资于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或政府支持的科技计划及产业化项目的资金,累计超过其对外投资总额70%的,可比照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地方优惠政策。
  4.高新技术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行政机关免收企业注册时的有关费用国家有规定的除外。
  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投资的价值,可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各投资方协商认可并同意承担相应连带责任,同时出具协议书。企业凭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或投资方的协议书,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5.对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政府返还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部分房产契税可作为政府的补贴返还;免征建设过程中的上水、煤气增容费和供配电贴费。从认定之日起三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之后二年,给予减半扶持。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之后三年,给予减半扶持。上述由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90%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10%纳入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集中使用。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转化项目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职务成果进行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根据不同的转化方式,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或奖励。
  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项成果所占股份的20%的股权。
  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
  以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企业自主开发的非本企业主导经营领域的成果,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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