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2000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2月22日 实施日期:2004年12月22日)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废止

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二000年十一月十二日修订)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特修订本规定。
  1.本市实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并设立专门机构,对在沪开发的或引进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实施转化的项目,进行技术等级、市场前景、项目风险及知识产权状况等方面的认定。由市政府颁布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目录,法人或自然人均可按照市政府颁布的目录,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享受本规定的有关政策。
  经认定的软件、集成电路、现代生物技术和中药产业的成果转化项目,可从优享受本规定的政策和本市相关产业的有关政策。
  2.市政府设立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组织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立项、工商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和优惠政策的落实等提供“一门式”服务;培育和指导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服务组织;采集、发布应用领域的科技信息,推广国内外科技成果,开展产学研成果信息交流;建立科技界与产业界、金融界的沟通渠道,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在境内外上市。
  设立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是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专业化权益性资本市场,为科技项目、科技企业和成长型企业等提供产权交易和股权融资等服务。
  市和区、县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对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融资担保。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