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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一)召集村民会议,并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接受村民的评议和监督;
  (二)编制本村经济和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草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及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四)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教育村民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五)教育村民实行计划生育;
  (六)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草案,管理村级财务和集体财产,提出村集体重大事项开支的草案;
  (七)编制村庄建设规划草案,并按照规划进行街道建设,指导村民建设住房,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生活质量;
  (八)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促进村民团结和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加强民族团结;
  (九)向村民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村民的法制观念,教育村民履行法定义务,发展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组织村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提高村民的道德修养和文化素质;
  (十)教育村民爱护国家和集体财产;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涉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十九条所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工作制度建设,制定必要的工作程序、议事规则和纪律守则。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必要时,各下属委员会主任和村民小组长可以列席会议。
  村民委员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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