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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4号)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已于2000年12月22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2月22日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2000年12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依法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的领导,依法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自己的职责;支持、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好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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