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30日)修正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1号)
《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已于2000年12月22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2月22日
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市场管理,发展和繁荣体育事业,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体育项目或者体育经营场所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项目是指经国际体育组织认定和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及民族、民间传统体育运动项目。
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场所是指用于开展体育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以及其他体育活动场所。
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的范围是:
(一)体育竞赛、体育表演;
(二)体育健身娱乐、体育康复;
(三)体育技术培训;
(四)体育信息咨询、体育中介服务;
(五)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市场的监督管理;工商、公安、物价、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体育市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体育经营活动,积极培育体育市场,发展体育产业,推动全民健身活动,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