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组织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主管机关批准成立或核准登记后,30日内向同级代码管理部门申办代码证书:
(一)经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二)经企业登记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
(三)经社团登记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四)其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组织机构;
(五)中央及省外驻甘组织机构;
(六)其他依法需要办理代码证书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 组织机构申办代码证书应当提交批准设立或核准登记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填写统一格式的组织机构代码申报表。
第九条 代码管理部门自组织机构申办代码证书之日起15日内,对所提交的有效证明文件进行审核。经审查核准后,赋予代码并颁发代码证书。
第十条 组织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时,应在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变更文件和原代码证书,重新申办代码证书。
第十一条 组织机构终止时,应在批准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证明文件和代码证书办理注销手续。
被注销的代码10年内不再赋予其他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代码证书遗失或损毁时,持证者应向颁证部门报告,由颁证部门予以公告,声明作废,并按第八条的规定补办代码证书。
第十三条 代码证书实行年度检验,持证者应按代码管理部门的规定,接受年度检验。
第十四条 组织机构申办、换领、补办、年度检验代码证书,应按国家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组织机构代码由计划、经贸、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金融、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统计、公安、民政、海关、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负责在其业务活动中强制推行和应用。对没有申办代码证书的组织机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代码、代码证书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不得涂改、出借或者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