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办法>等3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11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11日)废止(原因:与煤炭法、行政许可法规定不符)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8号)
《甘肃省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11月9日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宋照肃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甘肃省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炭市场管理,规范煤炭经营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煤制品批发、零售业务的煤炭经营企业。
第三条 省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要做到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按区域内人口、需求量等因素确定销售网点。
鼓励各类煤炭经营企业逐步实行联合和规模经营。
第五条 申请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接受资格审查。
省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州、市(地区)所在地或者跨地区设立煤炭经营企业的资格审查。
州、市(地区)煤炭管理部门或者州、市(地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设立煤炭零售经营企业的资格审查,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