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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6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已由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0年12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2月8日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2000年12月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本办法,履行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城市布局,增加环境保护资金投入,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市采取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本市鼓励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绿化工作,保护现有林地,植树种草,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沙治沙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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