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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67号)


  《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的技术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财政投资建设的政务信息化工程和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工程,均适用本办法。但隶属中央和军事系统的信息化工程除外。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工程。
  第三条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是本市信息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主管信息化工作的部门,负责本区、县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信息化工程建设进行相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村镇、集镇建设总体规划。本市城市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中的管道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必须符合首都信息化发展规划。
  市信息办会同市计划、财政以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制定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年度计划,并组织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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