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0修正)

  主任会议决定质询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答复,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
  主任会议决定质询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质询案可以书面答复或口头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必须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到会答复。
  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建议,经常务委员会过半数委员会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向下次或以后举行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二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质询案在主任会议作出交受质询机关答复的决定以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该议案自行失效。
  主任会议决定在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质询案,受质询机关未作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质询案,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或调查组,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或调查组的调查结果,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根据调查委员会或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五章 议案的表决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审议的议案,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