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任免议案,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提出。任命案应提交被提请任命人员的任职理由和基本情况等材料,免职案应提交免职理由的材料。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问题和内容。
第十三条 有关机关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议案,在一年之内未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提案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该议案。在一年之内未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提案人又未重新提出的,该议案自行失效。
第四章 议案的审议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在全体会议上审议或在分组会议上审议。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作有关工作报告。
主任会议可以指定专题,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作专题报告。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工作报告或专题报告,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前,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工作报告或专题报告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由主任会议建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付表决。
第十七条 规定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十八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