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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0修正)

  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
  第九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工作报告时,有关部门应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的重要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整理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有关部门应将处理结果按规定时限报告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听取有关部门对审议意见处理结果的报告。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后,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主任会议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草拟议案草案并作说明。
  第十二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必须以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书面提出,同时报送对该议案的说明等相关材料。
  地方性法规议案,应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提出,同时提交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的法规草案文本及说明,并提供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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