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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0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7月29日 实施日期:2005年7月29日)修正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7月15日西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12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0年11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使用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至少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举行会议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因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常务委员会请假。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会议议程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议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主要议案草案应于会前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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