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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206号)


  《湖北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00年11月2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2000年12月7日
            湖北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制止无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从事生产、经销、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照经营,是指经营者未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没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治理、查处工作。
  各级公安、交通、建设、物价等部门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治理、查处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培育和扶持各类市场,并通过增设摊位、增辟摊群、开放夜市等途径,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大登记注册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为经营者提供咨询服务,及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六条 下列行为属无照经营行为:
  (一)未依法申请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超过核准登记的有效期限,或者办理歇业、注销登记手续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清算期间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的;
  (四)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期间,或者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持伪造、借用、租用、作废等非法、无效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照经营行为。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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