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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中医条例

  合并、撤销县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或改变其名称、性质的,须经省中医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由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取得中医执业资格的人员,方能从事中医专业技术工作。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以中医人员为主体,引进先进医疗设备,提高中医现代化诊疗水平,其医疗业务用房、医用设备、业务技术人员配备应当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第四章 教育与科研

  第十五条 积极发展中医教育,建立健全中医教育体系,改善办学条件,设立中医临床教学基地。
  医药高等院校和有关科研院所应当加强中医药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研究,有计划地培养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学科的研究人员。
  开办中医学历教育,应当经省中医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按有关规定报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各级中医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和支持中医人员参加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
  开办面向社会非学历教育的中医班,须经省中医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当地名中医评选制度,采取专项措施,做好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临床经验的总结和继承工作。鼓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临床经验的名老中医药专家带徒授业,开展师承教育。具体办法由省中医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重视中医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的选拔培养并积极引进优秀中医人才。
  第十八条 鼓励西医人员学习、研究中医,培养中西医结合专门人才;鼓励中医人员学习、研究和运用现代医学及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发展中医学术。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中医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科技行政部门制定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规划,设立中医药科研专项经费,加强中医科研机构建设,组织重大中医药科研课题攻关。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文献的保护、整理、开发和利用,鼓励开发有价值的特效方药和专门技术。
  第二十一条 开办或合并、撤销县级以上中医科研机构,应经市、州(地区)以上中医管理部门同意,报有关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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